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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朔方博物馆章程

发布时间:2017-06-03 09:18:00 浏览次数:1212

榆林朔方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榆林朔方博物馆

第二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资源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榆林朔方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二)陈列展览

(三)学术研究

(四)社会教育

(五)展馆租赁

(六)承展组展

(七)展览礼仪、文化传媒、文化教育咨询、文化活动策划

(八)文物仿制品、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研究和销售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榆林市民政局;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榆林市文物局

第六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中兴路1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八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单榆生(陕西朔方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 517件;提供开办资金: 贰佰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条 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博物馆馆舍;

第十二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 3人。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由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 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增加藏品的方案;

(七) 处置藏品的方案;

(八) 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 罢免、增补理事;

(十) 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处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 罢免、增补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 鎏金器;

(二) 冷兵器、铁器;

(三) 石器、玉器

第三十九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四十一条 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 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 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七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

第五十条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博物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 10个月以上;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创收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和观众。

第五十四条 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的特殊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博物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

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6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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