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征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8 09:50:00 浏览次数:1419
藏品征集办法
一、工作机构
1.成立征集办公室,制订征集计划,开展日常藏品征集业务。
2.组建藏品征集专家库,聘请相关领域从事专业研究人员、鉴定、评估专家。
二、征集方式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2.以移交、捐赠、征购三种方式为主。
3.经过鉴选决定收藏后,将为移交、捐赠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4.对于移交、捐赠收藏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运费、力资等,一律在征集经费中列支。
三、征购程序
1.意向确定。广泛征集,发布信息;
2.专家遴选。聘请相应的专家进行真伪、价值、价格等评估;
3.真伪鉴定。采用一票否决制;
4.填写意见。对征集藏品进行定名、断代,以及科学评估;
5.确定藏品。召开办公会议与专家组一起确定收藏;
6.洽谈价格。经批准进行藏品收购;
7.履行手续。按规范入账、编目、建档。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