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方博物馆“博物馆之友”章程
发布时间:2019-05-18 16:32:00 浏览次数:1436
朔方博物馆“博物馆之友”章程
第一章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博物馆与社会的互动性,促进博物馆宣传教育功能的充分发挥,推动文博事业不断发展。
第二章 会员权利及会员义务
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第一条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由广大博物馆爱好者、志愿者组成,可享受以下权益:
1、免费获得我馆全年展览、讲座、活动信息资料,博物馆年报、内刊;
2、一年两次免预约参加博物馆讲座或活动。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与朔方博物馆协议合作的单位、学校组成,人数不限,可享受以下权益:
1、免费获得我馆全年展览、讲座、活动信息资料,博物馆年报、内刊;
2、一年两次专场讲座或活动。
(三)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由向博物馆发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组成,可享受普通会员的全部权益,并可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安排接待及讲解。
2、受邀出席本年度博物馆特展开幕式等活动;
3、参加本年度博物馆特展专场讲解活动。
第二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上海大学博物馆及上海大学的相关规章制度;
2、自觉维护“朔方博物馆之友”的合法权益;
3、致力于博物馆的发展,宣传博物馆文化,对博物馆工作提供建议和支持;
4、积极参加博物馆各项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对博物馆的陈列展览以及各种活动进行宣传;
5、协助博物馆组织临时展览、征集文物、义务讲解等业务活动;
6、向博物馆提供藏品征集、展览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会员资格与会员证管理
(一)会员资格
1、凡热心博物馆事业,支持、帮助博物馆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免费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成为“博物馆之友”会员。
2、会员资格有效期为一年,从获得会员资格日起算。有效期满前一星期内可申请延续会员身份。
3、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博物馆,并交回会员证。
4、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博物馆核实,予以除名。
5、会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会员证不可为营利所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没收会员证,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二)会员证管理
1、会员在享受会员权利时需出示会员证;
2、会员证仅限本人使用,如发现非会员本人使用会员证,立即没收会员证并注销其会员身份;
3、如遗失会员证,会员需及时告知博物馆,并由本人向博物馆申请补发。
第四章附则
朔方博物馆拥有对“博物馆之友”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